Monday, November 23, 2009

情报资料有价

《情报资料有价》

科技的日益发达,造成了资讯的流通渠道越来越寛,因此,人类遂感叹渐渐的失去了隐私权。

就我国而言,至今还没有一项法令是直接保护人民的隐私权的。在这方面,我国宪法也没有什么条文是保护私人隐私。

政府在上个星期在国会提呈了两项意义重大的法案。第一项是《信用报告机构法案》,另外一项则是《保护私人资料法案》。

《信用报告机构法案》其实是商界等待良久的一项法律。在过去,国内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来管制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在一个商业社会里,信用情报和资料对于商人非常的重要。

不管是做贸易的商业机构还是做放贷生意的金融机构,信用情报和资料在整个商业决策上扮演一个重要的任务,上门做生意的客户,“底子”好不好,必须依赖长期的商业记录,所谓“日久见人心”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

但是,从过去的情形来看,提供信用情报和资料的公司由于没有受到适当的管制和规范,造成了其所提供的情报资料会为商人带来非常大的伤害,往往造成“借贷无门”,被逼向地下钱庄借钱!

由于没有法律的管制,造成了收集情报资料的公司把过去的债务,包括法庭欠债案件,不论数目多寡,也不调查是否已经清还,也从来不更新,总之就是全面记录在案,不分青红皂白,提供给予寻求这些资料的银行和商家。

在新的法案下,当局规定一切以两年为限,任何在两年后已经还清的欠款资料和脱穷后两年的报穷资料等都不可以列入信用报告,这些都公平合理的作法。

新法案也规定信用情报机构必须接受受害人要求改正信用资料。这是一个重要的措施,因为在过去,我们发现到国内提供信用情报的公司态度傲慢,无理拒绝更新和更正资料的要求。

至于另外一项《保护私人资料法案》,其涉及的范围则是非常的广泛。尤其值得一提是,在商业交易中的私人资料往往是可以成为出售商品。一个普遍存在的资料是每当持卡人用信用卡刷卡,购物行为和倾向,长久累积下来,就成为可以向其他商家出售的宝贵资料了。

法案阐明,任何人若有意或无意下,在没有获得资料使用者同意下,收集、公开资料使用者的所有私人资料,以及出售或献议出售资料都是非法的行为。

总之,政府采取行动,通过国会立法规范民间的商业情报、资讯和资料,是值得欢迎的。

24/11/2009《光明日报》法外逍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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