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13, 2010

破坏党领袖名誉

纪委会主席曾永森说这蔡明水触犯了党纪,他说蔡明水不该公开破坏党领袖的名誉。

破坏某某人名誉在民事侵权法(TORT)来说,是可以被起诉,如果法庭判定有罪,那么被告是需要赔偿名誉损失的。

当然,在法庭上被告可以提出抗辩的理由。最好的理由当然是被告所言是确有其事的!法律上称为“JUSTIFICATION”

当年的辛尼华沙甘就曾经在国会外重复指控拉曼教育部长贪污,被起诉诽谤,但是,就因为辛尼华沙甘在法庭上有办法证明其所言确有其事,结果没有罪。更重要的是,拉曼也因此被逼丢官!

曾拥森是律师(就不知道他还有没有执业?),就不知道在纪律委员会上,他会以什么标准来审理蔡明水。

如果蔡明水以蔡细历亲自招认的性爱光碟,“确有其事”,(JUSTIFICATION)作为抗辩理由,曾永森要接受吗?

或许曾永森会说因为因为是票选总会长,所以已经被漂白了!

如果是这样,蔡明水就有事!

毕竟,党的纪律委员会是内部机制(DOMIESTIC TRIBUNAL),有别于法庭。

所以,说来说去,马华就关起门来,自己搞好了。毕竟华人怎么想,外面的民意是怎样已经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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