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用语》
安华和敦马的交锋,从政坛打到法庭,到了现在,两人的交锋,敦马始终保持不败。
最近的一回合,是安华起诉敦马诽谤。在高庭一审时,安华输了,向上诉庭上诉,但是,还是以失败告终。可惜的是,安华这次在上诉庭是“未战先败”,是被对方以技术理由打败。
所谓技术理由,说穿了,就是用语错误。原来安华的律师提交上诉庭的上诉文件只用英文书写,缺少了国语。结果导致上诉功亏一篑!
尔后,安华的律师卡巴星建议把英文列为大马第二语文(second language)。他指出我国的法庭目前还广泛的使用英文,甚至审判此案的上诉庭法官的判决书也是以英文书写的。
律师公会对于这样的判决也持有异议。公会认为法庭不应该只是因为呈交法庭的文件没有以国语书写而判对方败诉。的确,在2002年时,法庭的程序法规曾经被修改,任何技术或是程序上的失序,只要没有损害对方,是可以被法庭原谅和接受的。
话虽如此,国语法令开门见山,清清楚楚的告诉律师们,所有呈交法庭的文件都是要以国语为正本,当然,为了方便双方面的律师和法官,很多时候律师在准备文件时,都会附上一分内容相当的英文版本。如果律师忽视有关条文的规定,只备妥英文版而没有国语版本,结果可能就像安华一样,可要吃亏了。
长久以来,法庭用语对于我国华人工商界人士,特别是中、小商家,带来了不少的困扰。
一般上,中、小华商家之间的通讯、订单、发货单、收据等都是以华语书写。在法律上,这些文件皆构成双方交易的合约。
万一双方有争执或是要向对方追讨欠账而闹上法庭时,要把这些以华文书写的交易文件呈堂作为证据时,都必须事先由具有资格专人翻译成为国语或是英语。否则,法官是不受理的。
有不少华商,就是因为在上庭之前没有事先在文件工作上充分准备而在法庭的案件吃了暗亏。
或许有人会提问,既然这样,是否意味着以华语书写的合约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呢?其实不然,任何语言立下的合约还是有效的。只是,在作为呈堂证据时,诉方必须确保有关内容的用语是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法庭可以解读的文件。
以我国多元种族的情形来说,法庭用语很自然的是国语和英语。
22/12/2009 《光明日报》法外逍遥
Wednesday, December 3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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