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7, 2009

还地于民?

《还地于民?》

槟州首长林冠英最近因为依恩奥酒店旁土地从租赁地契转换为永久地契而被指控。

其实,租赁地契转换为永久地契是308大选后,民联政府执政槟州时第一次被提出来的。但是,这项“政治正确”的政策在施行时却面对现实的难题,特别是国家土地法典的障碍。结果好象是不了了之。

最近,随着依恩奥酒店旁土地从租赁地契转换为永久地契引起争议后,首长又重新提起转换地契的问题,他要“还地于民”,在国家土地理事会的会议上争取中央政府同意,让租赁地契转换为永久地契。

翻查国家土地法典的立法历史,我们发现到1984年以前,各州政府皆有发出永久地契的权限。但是,在1984年,国会通过了修改土地法典,州政府发出永久地契的权力只限于三种情形,既联邦政府的用途、州政府满意有关土地是作为公众用途及在州政府满意具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发出永久地契。

当年政府在国会提出这项修改时,时任日落洞国会议员的卡巴星在参与辩论时就针对“特殊情况”的字眼提出非常适当的建议,他说应该对什么是“特殊情况”给予确定,同时要确保州政府不会滥用职权,对“特殊情况”妄下定义。

值得一提的是,林首长企图为依恩奥酒店旁土地从租赁地契转换为永久地契开解时,他提到了有关转换是符合“特殊情况”,包括地段搁置已久、槟城发展机构获得多1%的股权、对方缴付股权费等等。

诚然,上面提出的理由是见仁见智,所以,当年卡巴星在国会辩论时,的确有先见之明,应该要把什么是“特殊情况”给予明确的定义,以免州政府被指责标准不一,甚至是滥权。就不知道卡巴星这次是否满意林首长所解释的“特殊情况”?

各州政府土地政策,随着时代和政局的更动而改变。在70、80年代时,发展商向一些州政府要求转化土地用途,从农业、园坵地改为屋业发展地时,除了须要缴付一大笔土地转换用途的增值税(conversion premium)之外,往往会被要求把永久地契改为租赁地契。

当年,有些发展商因为不满这些州政府的无理要求,向法庭提出控诉,结果获得平反。所以,才有1984年的土地法典的修正。

但是,很吊跪的是,近几年,可能是有太多的屋业发展,一些州政府反其道而行,纷纷让发展商把租赁地契申请为永久地契。以槟州为例,就有几个填海造地的新发展区,得到州政府的特别开恩,从租赁地契转换为永久地契。

这样的做法是否是“还地于民”则是值得商榷的。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发展商的地契从租赁期改为永久地契将会是大赚特赚,在还没有还地于民之前,应该是还富于商先吧!

《光明日报》法外逍遥专栏8/12/2009

No comments: